Page 147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147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

                 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

                 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

                 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


                 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

                 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

                 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

                 的领导;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

                 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

                 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

                 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139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