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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
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
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
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
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
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
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
的领导;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
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
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
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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