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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部令第 32 号 2013 年 10 月 10 日)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
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
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
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
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
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
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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