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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部令第 32 号                        2013 年 10 月 10 日)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

                 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

                 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

                 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

                 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

                 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

                 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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