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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
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
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
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
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
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
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
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
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
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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