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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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

                 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

                 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

                 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

                 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

                 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

                 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

                 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

                 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

                 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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