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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

                 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

                 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

                 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

                 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

                 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

                 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

                 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

                 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

                 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

                 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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