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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
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
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
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
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
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
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
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
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
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
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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