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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
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
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
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
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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