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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

                 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


                 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


                 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

                 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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