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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
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2005 年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二) 同时废止。
1.问:根据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党政工
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但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有些
是针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提任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
级领导干部,应当如何把握资格要求?
答:选拔任用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执行本
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纪律要求等,对于
任职年限等要求,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执行。
2.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如何把握?
答:主要指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问: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县级以上”包含县级。本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
如“厅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
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非中
共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参照本
条例执行,如何理解? 其他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
答:参照本条例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选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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