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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

                                           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2005 年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二) 同时废止。





                       1.问:根据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党政工

                 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但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有些

                 是针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提任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

                 级领导干部,应当如何把握资格要求?

                       答:选拔任用市、县党政工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执行本

                 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纪律要求等,对于

                 任职年限等要求,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执行。

                       2.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如何把握?

                       答:主要指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问: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县级以上”包含县级。本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

                 如“厅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


                 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非中

                 共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参照本

                 条例执行,如何理解? 其他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

                       答:参照本条例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选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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