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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分工更为明确。第三次变革则出现在明清时期,都察院取代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还存在“科道”监察系统,即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等中央机关,十


                 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巡视地方,“道”只是名义上隶属都察院,


                 实际独立运作,“科”在形式和实际上均是独立设置,依旧存

                 在监察权力交叉,后来进一步实现“科道合一”,所有职权均


                 收归都察院,从此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进一步提高


                 了监察效率。三次变革的总趋势是,提高监察机关的机构规格,

                 增强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系统,确


                 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与机构变革同步进行的,是监察法规的逐步完善。西汉初


                 年即出现了《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两部监察法规,曹魏


                 《察吏六条》,西晋《察长吏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等亦同

                 此类。唐代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则从法理上为监察


                 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提供了法律根据。元代《风宪宏纲》,则收


                 录了自元世祖到仁宗时的监察法令汇编,内容丰富,法条细密。

                 明代《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通政使司典章》《出巡事


                 宜》《巡抚六察》《责任条例》等监察法规,更是体现了古代监


                 察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问责意识更为强烈。比如《宪纲总例》


                 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


                 拿杖一百,发烟障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监察官员巡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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