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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分工更为明确。第三次变革则出现在明清时期,都察院取代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还存在“科道”监察系统,即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等中央机关,十
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巡视地方,“道”只是名义上隶属都察院,
实际独立运作,“科”在形式和实际上均是独立设置,依旧存
在监察权力交叉,后来进一步实现“科道合一”,所有职权均
收归都察院,从此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进一步提高
了监察效率。三次变革的总趋势是,提高监察机关的机构规格,
增强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系统,确
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与机构变革同步进行的,是监察法规的逐步完善。西汉初
年即出现了《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两部监察法规,曹魏
《察吏六条》,西晋《察长吏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等亦同
此类。唐代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则从法理上为监察
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提供了法律根据。元代《风宪宏纲》,则收
录了自元世祖到仁宗时的监察法令汇编,内容丰富,法条细密。
明代《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通政使司典章》《出巡事
宜》《巡抚六察》《责任条例》等监察法规,更是体现了古代监
察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问责意识更为强烈。比如《宪纲总例》
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
拿杖一百,发烟障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监察官员巡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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