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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关于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
银局)文件(银货金[2010]5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试运行以来,各分支
机构高度重视,系统操作人员认真负责,该系统各项业务试运行正常。为进一步规范反
假货币业务,总行决定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信息系统中所涉及的一些业务将启用新
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真伪鉴定书”。人民银行办理鉴定真假货币业务时使用,一式三联。生
成“货币真伪鉴定书”时,信息系统一次至多能录入 5 个不同冠字号码,如鉴定货币的
冠字号码超过 5 个,应生成另外一张凭证。该凭证外缘尺寸:宽度×高度=21cm×29.7cm,
内框尺寸:宽度×高度=16.5cm×6.7cm,格式详见附件 1。
二、“假币收缴凭证”。人民银行办理假外币收缴业务时使用,凭证尺寸按《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 号)执行,
格式详见附件 2。
三、“假币没收收据”。人民银行办理没收假人民币业务时使用,该凭证外缘尺寸:
宽度×高度=20cm×19cm,内框尺寸:宽度×高度=16.4cm×11.5cm,凭证颜色和第三联
背面样式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
通知》(银发[2003]104 号)执行,格式详见附件 3。
四、信息系统涉及的其他凭证使用要求仍按《关于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
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执行,凭证规格和样式与目前运行的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
货币子系统使用的凭证相同。
信息系统的各种凭证式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保管业务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应按照
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各类假币凭证印制、启用工作,总行对各类凭证不再统一印制。
商业银行使用的“假币收缴凭证”由商业银行负责印制。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
时反馈总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2.假币收缴凭证
3.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 0 一 0 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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