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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加强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
关注假币制作技术的新动向,注意收集有特点的假币样张,提供给商业银行用于人民币
现钞处理设备测试及技术升级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情况对辖区内商业银行
使用的点钞机、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清分机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测试检查,督促商
业银行对不能识别假币的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及时进行技术升级,不能升级及质量不过
关、鉴伪能力有缺陷的设备要责令其停止使用,检查测试情况要在假币收缴鉴定情况检
查报告中专题反映。各商业银行要对使用的现钞处理设备的鉴伪能力定期进行技术升
级,一般每年不少于 2 次,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测试升级;对不能识别假币的设备,
要督促生产厂家尽快进行升级,不能升级的要停止使用,测试升级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以备查阅。
四、强化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加钞环节的管理。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各商业银行
供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运行的钞票凡有条件的均需清分机清分。未经过清分机清分的
钞票必须经手工清点后方可加入自助设备。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残损人民币兑换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 2003 年 12 月 15
日第 20 次行长办公室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
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
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
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
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二、兑换标准与兑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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