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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二十四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装料时应在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进行。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销毁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机械粉碎和钞票自动处理系统操作员应按照随机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密切注意机械运转和销毁情况,防止出现机械故障和事故,确保销毁安全。
第二十六条 销毁残损人民币应在销毁领导小组和销毁专职督查员的共同监督下进
行。销毁专职督查员根据销毁命令核对金额、券别并确定抽查比例复点无误后,方可同
意销毁。
第二十七条 残损人民币运送销毁现场,应检查封签,按装袋单核对金额、券别无
误后,才能实施销毁。
第二十八条 销毁专职督查员对销毁现场应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遗漏等情况发生。
销毁专职督查员禁止参与销毁现场的各项具体业务操作。机械粉碎装料完成后,销毁专
职督查员应负责锁好安全区库门。
闭路电视对销毁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监控。
第二十九条 销毁现场发生设备故障和销毁事故时,销毁专职督查员应指示暂停销
毁,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清点核对、妥善保管残损人民币。在处理这些问题时,
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和销毁现场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
第三十条 销毁结束后,销毁专职督查员会同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应检查确认符合销
毁标准后,才能撤离现场,结束销毁工作。
对于机械销毁,销毁专职督查员应会同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彻底检查现场,清理机
械,防止机械夹张、夹把等漏销情况发生。
第六章账务
第三十一条 发行会计人员应根据销毁命令填制销毁出库凭证,办理残损人民币出
库,待销毁命令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一个销毁命令需要分次执行的,应按次填制销毁出库凭证,并根据销
毁命令设立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按券别、金额真实反映每天的实际销毁情况,
当余额为零时表示销毁命令执行完毕。
使用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凭当日
的销毁报告真实记载;在途登记簿余额出现尾数时,应将其结转到下一个销毁命令所设
立的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上。
第三十三条 当日已出库的残损人民币因故没有全部销毁的,应填制残损人民币寄
库凭证,交发行库寄库保管,同时在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上真实反映。
第三十四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表应分版别、券别一式三份,经销毁点、销毁专职督
查员及有关人员盖章后,一份发行部门留存作销毁出库凭证附件;一份作发行会计记账
凭证附件;一份上报分支行以备查询。
第三十五条 销毁命令执行完毕后,各级行应按照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级上报总行,总行凭以转销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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