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工程索赔事项风险及处理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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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2-04 17:31】 【索引号:EA220-D0102-2020-0014】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8682】
苏建函质〔2020〕31号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复(开)工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
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全力以赴开展疫情防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复(开)工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监
管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建 筑工地复(开)工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全力做好建筑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质〔2020〕23号)有关要
求,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 2 月 20 日。确需提前复(开)工的,须经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
位共同书面签署确认符合复(开)工条件意见,加盖公章上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开)工。
二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复(开)工条件
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复(开)工。
1. 成立领导小 组
建筑工地应成立复(开)工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乡镇)街道、疾控部门。
2. 落实人员管控
(1)领导小组应落实专人对进场人员要一一登记造册,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街
道;在工地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
(2)对来自及途经重点地区(湖北、浙江温州)人员未经在我市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发现未隔离过的重点地区
人员并体温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属地(乡镇)街道并报120急救中心安排专车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检测合格的,通
知属地(乡镇)街道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3)其他非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乡镇)街道并报120急救中心安排
专车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与重点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按重点地区人员要求执行。
3. 现场防疫管理
(1)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
得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