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中說到當彭陽增持總發行股數超過 30% 之後,
用了一些人頭戶持有股票,是因為要避過「強制要約」
(Mandatory Offer)的規定。
「強制要約」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第 26 條規則的要求,當任何人(包括一致行動人士)
通過一系列的交易,取得一間上市公司 30% 或以上的
投票權,或本身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 30%、但不多於
50% 投票權的人,於一年期間內取得超過 2% 的額外
投票權,就要向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以相同價
格買入全體股東的股票。
「強制要約」在法律上的理據,是收購者為獲得公司
控制權而向個別投資者付出的溢價,理應歸屬上市公司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