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客家政策20年藍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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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客家政策 20年藍皮書 過程點滴。
延續民國 77 年「還我母語運 動」,以及客委會結合各方倡 議的持續努力,客語復甦已獲 得《客家基本法》最有力的法 制支持。徐正光十分樂見這樣 的趨勢,更以 108 年公布施行 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為例說 明,其中第 4 條特別規定:「國 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 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所以國家應該尊重各個族群的 語言及文化,並且要用國家資 源幫助各個族群恢復自己的文 化、自己的語言。
《客家基本法》也在第 3 條 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 與各族群語言平等。」明文對 於客家文化公民權中的「客家 語言」之保障。客委會前主委 范光群對此進一步舉例說明,
引領前行的客家力
該法第 10 條「政府應於國家考 試設立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 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這對 於營造客語友善環境,就起了 強化的作用。
黃玉振也分析,「國家考試 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由懂得 客家的公務員執行、推動客家 事務,也給客家學院的畢業人 才多一個出路。」他更指出, 《客家基本法》第4條的規定, 「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 鄉(鎮、市、區),應以客語 為通行語之一」,這樣的規定 鼓勵了公教人員學習客語。
推動客家語言,落實文化
公民權
「客委會一直在進步,20 年 來不斷思考,如何優化客家各 種體制、政策的制定與施行,
每年都有不同進展!」就以推 動客家語言為例,古秀妃指出, 民國 110 年 1 月客委會宣布, 將原文化教育處擴大為「語言 發展處」,將語言業務獨立成 為處的編制,體制化推動客語, 「這是好事,客委會有眼光, 藉由決心、策略與方法,落實 執行。」
要推動客語、進行客語教學, 就必須要有足夠數量、足夠水 準的師資,而對於客語師資相 關的培育、資格、聘用等都在 《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中明確 規定。另外在公共場域推動客 語友善環境,也都規定在《客 家基本法》第 14 條中,因此范 光群建議:「要能夠建立起一 套盤點的機制與督促的機制, 就必須定期考評各個公共場域 是否確實落實推動,以此持續 強化客語友善環境。」
客家語言持續透過制度化推展,落 實文化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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