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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申诉法院       19



                   第4条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应当是依据《法院组织法》

            成立的申诉法院。成立日期应由皇家法令宣布。

                   第5条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有权审理特殊法院的判决书

            或决议的申诉。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应当成立以下部门;

                   (1)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案例部有权裁定知识产权和

            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书或决议申诉。

                   (2) 税务案件部有权裁定税务法院的判决书或决议申诉;

                   (3) 劳动案件部有权裁定劳务法院的判决书或决议申诉;
                   (4) 破产案件部有权裁定破产法院的判决书或决议申诉;

                   (5) 青少年和家庭案件部有权裁定青少年和家庭法院的
            判决书或决议申诉


                   第6条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应当有一名特殊案件申诉
            法院院长以及5名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副院长。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院长和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副院长和法

            官应当由国王陛下依据《司法公务员法》从具备特殊案件专业
            知识的法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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