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The 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_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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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特殊案件申诉法院
第7条 此外,如果出现必须经部门会议或部门联会共
同决定的重大问题,那么特殊案件申诉法院的院长可以选择
召开部门会议或部门联会来决定该案件。
上一小节所述会议包含负责该分部的特殊案件申诉法院
副院长以及该部门所有当值的法官。出席会议的法官人数不得
少于该部门所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二。该会议应当由特殊案件
申诉法院院长或经指派的特殊案件申诉法院副院长来主持。
第一小节所述重大事项必须经多数票通过决定,如果
同意和反对的票数相等,那么由主席来投决定票。
第8条 适用于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副院
长和上诉法院法官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特殊案件上诉法院、
特殊案件上诉法院院长、特殊案件上诉法院副院长以及此类
法院的法官,除非该法律特殊规定某项条款仅适用于申诉法院、
申诉法院院长、申诉法院副院长和申诉法院法官。
第9条 特殊法院在特殊案件申诉法院成立之日前做出的
所有判决书和决议应当提交给本法生效前有权对特殊法院审理
的案件有申诉管辖权的法院。在本法生效之前生效的法律规定
适用于此类申诉法院的裁决权。
在特殊案件申诉法院成立之前归属申诉法院裁决的特殊
案件应按照这些特殊法院相关的程序和法律由此类申诉法院进
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