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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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守好责任田,失责必追究
案情回顾
张进浩,男,汉族,1985 年出生,黑龙江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7 年
参加工作,原某公司 J 项目部会计。2014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日,张进
浩通过虚列“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及提取现金入账但不入库的方式挪用款项
共计 571 余万元。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田某,男,中共党员,2010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某公司总会计师;宋某,
男,中共党员,时任某公司总会计师;张某,男,中共党员,2011 年 12 至 2016
年 3 月,先后任某公司 J 项目部经理、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J 项目部经理;赵某,
男,中共党员,时任某公司 J 项目部经理;李某,男,中共党员,时任某公司 J
项目部党支部书记。以上 5 人作为张进浩案相关责任人,在张进浩挪用公款过程中
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负主要领导责任。某公司 J 项目部党支部作为相关责任单位,
在张进浩挪用公款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推进项目部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领导班子履行领导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弱化。
处置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 年)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
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规定,田某、宋某对张进浩案负
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 2016 年度绩效奖 2 万元;赵某负主要领
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 J 项目部经理职务,降为该公司某部门副
经理;张某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总经理助理职务,保留 M
项目部经理职务;李某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 J 项目部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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