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廉政手册
P. 50

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航局党字〔2010〕30 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和《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

                   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严以自律,自觉规范廉洁从业行为,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各单位管

                   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本人新购住房及本人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的情况;

                        (五)本人在其他经营单位或者机构投资及收入的情况;

                        (六)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

                   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

                   构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


                   写《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报告表》,并作出书面报告。



                                                            47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