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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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航局党字〔2010〕30 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和《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
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严以自律,自觉规范廉洁从业行为,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各单位管
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本人新购住房及本人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的情况;
(五)本人在其他经营单位或者机构投资及收入的情况;
(六)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
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
构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
写《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报告表》,并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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