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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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 10 天内应当予以补报。

                        填写《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报告表》应当一人一

                   表,逐栏填写。在填写“应当报告事项”栏时,要把事项发生的情况,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填写清楚。表格容纳不下需要填报的内容时,可另附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于每年 1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

                   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书面予以明示。因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 7 日内应当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向公司组织部报告,抄送纪委办。

                   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部负责转交。

                        第七条 各单位组织部应当于每年 3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汇总及综合报告,报公司组织部和纪委办。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有公司组织部

                   要求报告人 7 日内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

                   直接向公司组织部书面请示。有公司组织部会同纪委办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公司组织部建立专门的档案,建立相关的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的

                   报告材料严格管理。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

                   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公开,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和上

                   级党组织派人对其谈话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办和组织部要加强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

                   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可查阅或调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部和纪检组织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

                   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组织部、纪委办进行调


                   查核实,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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