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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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  (水力用)  。


                          十三、水井深度  (地下水用)  。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

                        請之。


                        第三十二條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

                        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
                        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

                        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第三十四條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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