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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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第  四  十  二  條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之  污  染

                        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限  制  海   域  使  用  或  第  九  條  第  二

                        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限期內繳

                        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

                        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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