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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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第 四 十 二 條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之 污 染
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限 制 海 域 使 用 或 第 九 條 第 二
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限期內繳
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
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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