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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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第四十八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
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
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
續處罰: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
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
第五十一條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五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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