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PowerPoint 簡報
P. 28
依據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規定,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規定退費:
1.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90%。但所收取之10%部分逾新台幣壹千元部分,
仍應退還。
2.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70%。
3.實際開課第六日起,但未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50%。
4.在班期間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費。前項各款之費用,包括學雜費、講義費、
實習材料費、及其他費用。※補習班因故為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5.課程開始後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
作為總課程時數。
6.人數不足未能開班而不願轉班者,本會得全額退費,報名作業費100元恕不退還,會員資格終身有效。
▲卡片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贈他人
▲學習卡請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破損、辦理補發卡,須酌收工本費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