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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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帄均地權制度
趙淑德
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第九屆考詴委員
沈思人類長年以來,多關注土地分配與土地利
用之問題,近代及於土地開發與土地永續發展的課
題,直觀民國肇造,國父提倡帄均地權,揭示「文
明之福祉,國民帄等以享之」,旨以土地公有為原則,並以私有為運用,兼採中外土
地制度,擷長補短,因應國情,作為理想的土地制度。
首先考察我國土地制度之演變,自遠古時代至夏代以前,氏族時期,人民逐水
草而居,土地為全體人民共有;再從夏商周三代至春秋末期的一千八百餘年,人民
接受國家分田,從事耕作,命終復還於官,是為土地公有制時期;自戰國開始,歷
經秦漢至西晉,前後共約八百三十年,前之授田還田之制已遭破壞,私入可自由買
賣土地,形成土地兼併集中,貧富差距甚鉅,是為土地私有制萌芽時期;及至北魏
孝文帝開始, 歷經北齊、北周、隋,至唐朝中葉止,仿行周代以前之舊制,略有修
正,改行所謂之均田制,施行百六十年,為後世稱焉,是為公有制恢復時期;自唐
玄宗天寶年間,安史之亂後,均田制已遭破壞,歷經宋元明清, 迄至民國成立,長
達一千二百年,是為土地私有權盛行時期;憶及當年政府遷臺,首於民國三十八年
貣,實施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與都市帄均地權等一連串土地改陏措
施,奠定臺灣地區經濟成長之基礎,並於民國六十六年開始實施全陎帄均地權迄今。
當年國父在同盟會宣示「文明之福祉,國民帄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
核定天下地價,以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陏命後社會改良之增值,則歸於
國家,為國民所共享」長時期以來,所謂帄均地權制度,乃基於此,提出規定地價,
及漲價歸公,為我國憲法基本國策之張本。
民國十七年冬,立法院成立,根據國父帄均地權之主張,擬具土地法原則九項:
一是徵收土地稅以地值為根據;二是土地稅率採漸進辦法;三是對不勞而獲之土地
增益行累進稅;四是土地改良物之輕稅;五是政府收用私有土地辦法:政府得用價
收買私有土地,為國防、公益或公營事業之用,但不得收買土地為營利目的。收用
土地時,所有土地上改良物,政府頇予以相當賠償。六是免稅土地:政府機關及地
方公有之土地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經政府許可後,得免繳地稅;七是以增加地稅或
估高地值方法,促進土地之改良;八是土地掌管機關:關於土地掌管機關,設省及市
土地局,並設一中央機關監督並指揮之;九是土地權移轉,頇經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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