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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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府明令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自二十五年
                   三月一日貣施行。及至民國三十四年秋,抗戰勝利,行政院依據修正之土地法原則
                   之修正意見,擬成修正土地法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草案,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於
                   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是為現行土地法。


                        綜上溫讀制度歷程,從土地問題的發掘、為土地政策的形成、土地立法的訂頒,
                   乃至土地行政的實施,更從行政考驗真實社經新問題,再形具新問題之政策,再依

                   新政策完成立法,作為因應新問題的方法:

                        第一、制度總體目標,定位在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前者以效率為原則,後者以
                   公帄為原則。


                        第二、基於土地所有權思想之變遷,於土地法與憲法明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
                   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並非實行土地公有或國有,乃所以表明土地之最高的上
                   級所有權,屬於國家;私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可以保有土地之下級所有權;前者

                   可防止私權過份膨脹,藉以改進土地利用,促使土地之社會收益歸公:至後者可使
                   個人盡力充分利用土地,並享受自身努力所得之公帄收益。

                        第三、明示私人土地所有權社會化,在不妨害國民全體利益之範圍內,國家容
                   許個人對自己之土地,有充分管理、處分、使用、收益之自由,更兼顧土地所有權

                   之公益性與私益性。

                        第四、符合二次大戰後,倡導個人與社會調和之所有權制度,追求社會全體之

                   發展,為當今及未來土地所有權之思潮主流。

                        第五、證之現行土地法:宣示土地所有權基本原則、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權及外
                   國人土地權利、明定公有土地處分、撥用及扶植自耕農方法,同時針對共有士地及
                   建物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之條件及程序,促進土地利用,以達成地權均帄:


                        方法一、建立地籍整理次序,實施科學的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以確立土地權
                   利,完整地籍資枓,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方法二、建立空問計畫土地規劃與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保障土地與房屋承租
                   人之權益、督促空地荒地之依法使用、有效而合理的實施土地整體開發,落實地盡
                   其利目標。


                        方法三、建立規定地價程序及土地稅法制,土地於規定地價後,依法課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與土地改良物輕稅之規定,以增進社會福祉,達成地利共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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