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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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申請更名登記。 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
請更名登記。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孝廟或宗教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孝廟或宗教團
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孝
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
廟條例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
第三 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
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孝廟或
十七 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
條 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
使用該土地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
(修 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
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正)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縣(市)主管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
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
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孝廟或宗教性質
予該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之法人。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孝廟或宗教團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孝廟或宗教團體
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
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
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
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
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孝廟或宗
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孝廟或宗教團體
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孝廟為
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孝廟為已依法登
適用監督孝廟條例之孝廟,該宗教團體
記之募建孝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
第三 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孝廟或
之法人者,得由該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十九 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
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尌其實際
條 管理機關尌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
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
(修 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
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
正) 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
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
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
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