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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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申請更名登記。                                  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
                                                               請更名登記。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孝廟或宗教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孝廟或宗教團
                     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孝
                                                               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
                     廟條例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
                第三                                             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
                     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孝廟或
                十七                                             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
                條                                              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
                     使用該土地之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
                (修                                             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
                     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正)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縣(市)主管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
                                                               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
                     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孝廟或宗教性質
                                                               予該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之法人。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孝廟或宗教團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孝廟或宗教團體
                     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
                                                               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
                     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
                                                               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
                     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孝廟或宗
                                                               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孝廟或宗教團體
                     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孝廟為
                                                               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孝廟為已依法登
                     適用監督孝廟條例之孝廟,該宗教團體
                                                               記之募建孝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
                第三 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孝廟或
                                                               之法人者,得由該孝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十九 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
                                                               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尌其實際
                條    管理機關尌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
                                                               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
                (修 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
                                                               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
                正)  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
                                                               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
                     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
                                                               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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