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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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须


                   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


                   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


                   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督促


                   指导各单位党委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完善考核评分细则,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


                   建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与领导干部薪酬管


                   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实现压力传递、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把对责任不落实、工作


                   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


                   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按照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中交一航党字〔2010〕45 号)等有关规定,


                   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


                   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


                   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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