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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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须


                   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


                   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


                   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单位


                   党(总)支部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完善考核评分细则,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


                   建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与领导干部薪酬管


                   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实现压力传递、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把对责任不落实、工作


                   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


                   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


                   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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