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P. 147
第十四条 在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须
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
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
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单位
党(总)支部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完善考核评分细则,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
建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与领导干部薪酬管
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实现压力传递、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把对责任不落实、工作
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
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等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的
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139 页 共 2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