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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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劳务)分包应从取得中交股份公司合格劳务分


                 包商资格证书的单位中择优选用。不准分包给没有取得中交股份


                 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商资格证书的单位;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选用

                 名录以外的劳务分包商,应经本单位(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


                 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申请资格。禁止无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

                 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劳务)分包。


                       (二)工程(劳务)分包应依法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不准先进场施工,后签订合同;不准不签订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决算、结算。如因总承包合同未签订需先进场施工的,进场前应


                 签订基本协议书。

                       (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在分包商资质许可的范围


                 内发包工程。不准超越分包商资质能力包分工程。


                       (四)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

                 任务。不准其转包、二次或变相再次分包。


                       (五)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不准以本单位名义为分包


                 方的任何人员发放有关其身份的证件、证明,不准为分包方乱刻

                 乱盖本单位印章。


                       (六)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


                 便利,索要或收受分包单位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分包

                 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

                 不准参与分包单位工程项目,或在分包单位工作,或整建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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