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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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第十二条 对已选定的分包商,应按照企业的标后预算和区
域指导价格,明确分包工程的内容,确定分包工程的价格或单价,
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合同进行分析评审,并向企业的相关部门
报送审批,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严禁漏报瞒报,防
止个人操纵和私下交易。合同条款中,对分包商应予以明确约束,
防止因其转包或再次分包而出现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 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
的同时,必须签订公司统一制作的《廉政合同》,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
违法行为。《廉政合同》签订后报送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劳务)分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工
作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对工程(劳务)分
包合同明确的分包商采购材料,要严把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
“以假冒真”、“以少报多”。
(二)对于工程(劳务)分包中的船机设备租赁,应遵照合
同的约定,明晰单价、动态审检、及时签认并经双方确认后定期
报送管理部门,消除风险隐患,防止弄虚作假或完工后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劳务)分包中资金的预控和管理,防
止使用失控。
(一)遵循合同规定的使用比例和申报程序进行支付,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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