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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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
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
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
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
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
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
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
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
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
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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