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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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
               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
               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
               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

               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
               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
               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
               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

               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
               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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