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税务基础知识
P. 29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
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暂按该单位的
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
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
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 28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