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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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

                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
                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

                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
                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
                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

                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

                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

                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
                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

                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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