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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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增值税



                1.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
                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在流转过

                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基本要素
                   2.1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2 增值税征税对象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实现的增值额。
                   2.3 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
                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
                列货物,税率为 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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