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a.牽手篇_Neat
P. 109

พ֛גԫ /      109







               二、出租國宅 ( 新增 )

               ( 一 ) 資格條件
               申請人應備條件:

               1. 年滿 20 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或年滿 40 歲無配偶者。
                 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身

                 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 (104 年之標準為 88 萬元

                 以下 ) 或平均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 1 年平均消費
                 支出之 80% 者。
               ( 二 ) 詳細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www.udd.gov.taipei) 首頁 > 業務服務 > 居住服
                    務查詢。


               三、臺北市低收入戶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二)在本市有租賃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家庭成員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
                     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

               (四)家庭成員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屋補助或津貼。
               (五)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