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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換個方式與態度結果就不同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並領有本市核 ( 換 )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
礙證明 ( 或手冊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一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
有住宅而於臺北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租金者。
( 二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105
年度為 29,967 元)。
※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親屬。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親屬。
4.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三 ) 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利息補貼者。
( 四 )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 五 )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六 ) 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同時申領。
補助標準:
( 一 ) 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房屋租金補助,在一定
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元;小
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 100 元
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