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a.牽手篇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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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須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與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關係。
詳細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www.udd.gov.taipei/)首頁 > 重要工作 > 居住服
務 > 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查詢。
四、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方案:
本方案之申請期限及申請條件,依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當年度公
告為準。
一、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 20 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 40 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
(六)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另臺北市政府配合內政部整合住宅租金補貼,辦理「租事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