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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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

                 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29 日财税〔2018〕135 号)




                      五、鼓励创业就业


                      5.1 随军家属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2000 年 09 月 27 日财税〔2000〕84 号)

                      5.2 退役士兵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

                 助免征个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 年 12 月 6 日财税〔2011〕109
                 号)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

                 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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