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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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 年 12 月 25 日国税发〔1997〕198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

                 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 年 5 月 15
                 日国税函发〔1998〕289 号)

                      6.12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

                 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 年 6 月 13 日财税〔2005〕103 号)

                      6.13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分期缴税政策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 年 3 月 30 日财税〔2015〕4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 4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20 号)





                      七、境外人士减免


                      7.1 境外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
                 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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