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109學年度關渡國小親職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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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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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貳、目的:
                    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處理
               辦法。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家長。
               肆、實施方式:
                  一、霸凌行為之防制措施:
                    (一)學校方面
                      1.訂定校園反霸凌措施,並透過各項集會、課程與各項公告聯繫管道加強反霸
                         凌教育宣導。
                      2.擬訂校園霸凌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霸凌問題。
                      3.辦理進修活動,增進教師處理霸凌事件的專業知能。
                      4.辦理多元團隊活動,提供學生情緒紓解的管道,培養團隊精神。
                      5.規劃辦理「友善校園週」系列活動,營造溫馨和諧的校園氛圍,預防校園暴
                         力事件發生。
                      6.提供學童完整的輔導諮商服務,必要時尋求專家協助。。
                      7.結合家長與社區力量,加強家長對校園霸凌認知與權利義務。
                    (二)老師方面
                      1.落實生命、人權、法治、品德及性平教育,教導孩子互相尊重,增進法律知
                         識,培養孩子的同理心和正義感。
                      2.提升教師輔導專業知能,妥善處理學生霸凌問題。
                      3.訂定明確的行為規範,掌握關鍵時機及時處理。
                      4.教導孩子正確的應付霸凌行為的技巧:要通報,不要反擊。
                    (三)學生方面
                      1.學習尊重他人,要有同理心,不應霸凌他人。
                      2.學習正向的社交技巧,改善人際關係。
                      3.學習有效管理自我情緒,以正面的方式發洩精力。
                      4.瞭解霸凌是非法行為,積極面對霸凌,避免長期受凌。
                      5.不要姑息霸凌行為,要通報,不要圍觀。
                    (四)家長方面
                      1.改善親子關係,增加親子互動,可有效覺察孩子問題。
                      2.增進親師溝通聯繫,適時處理霸凌事件。
                      3.身教勝於言教,管教子女應以關懷鼓勵代替責罵體罰。
                      4.管控孩子接觸具暴力內容的媒體與電玩,以減少不良的示範。
                  二、霸凌事件之處理:
                    (一)處理原則:「主動發現、明快處理、適時說明」。
                    (二)學校主動發現或接獲家長、學生反映校園霸凌事件時,由學務主任會同輔
                           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學童導師成立專責小組,以確認、求證與
                           評估霸凌事件之發生。
                    (三)霸凌行為確認,旋即啟動輔導管教機制:由學務處針對施暴學童進行行為
                           規範與校規懲罰,並通知家長協助管教;輔導室針對受虐學童進行關懷、
                           輔導;級任老師針對旁觀學生進行澄清與規範宣教。
                    (四)針對霸凌施暴學童列冊追蹤輔導,並視其後續行為評估轉介其他教育資源
                           單位或依校內三級輔導機制持續輔導。

               陸、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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