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一)學生之間因玩耍、追逐、戲弄遭致一方受重大傷害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屬實,由學務處聯繫雙方家長會面商談處 理,如受害學生家長堅持提告,本校依權責協助報警處理。 (二)學生因反抗老師之勸戒、輔導而對老師施予暴力攻擊,致老師身 體受到傷害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屬實,由學務處聯繫學生家長會面商談處理,如受 害老師堅持提告,本校依權責協助報警處理。 叁、本補充規定提交校務會議討論及決議,並呈報教育局核可後公佈實施。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