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109學年度關渡國小親職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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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學校第三人陪
                              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學生私人管
                              領之空間(如抽屜或置物櫃等)。

               八、法律責任:
               (一)嚴禁體罰: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
                      罰學生之行為。
               (二)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
                      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2.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
                            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八條制定)
                       1.委員十三人,由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教學組長等 4 人、教師
                           會或教師代表 4 人(會長及一、三、五學年代表)、家長會代表 4 人(會長、
                           常務委員*2、班親會代表)、學生代表 1 人(六年級)組成。
                       2.召集人由學務主任擔任,並主持綜理會議業務。
               (二)運作方式:
                         1.  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  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
                            之。
                         3.  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
                      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
                      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  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
                              議。
                          2.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
                              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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