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109學年度關渡國小-親職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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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學校第三人陪
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學生私人管
領之空間(如抽屜或置物櫃等)。
八、法律責任:
(一)嚴禁體罰: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
罰學生之行為。
(二)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
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2.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
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八條制定)
1.委員十三人,由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教學組長等 4 人、教師
會或教師代表 4 人(會長及一、三、五學年代表)、家長會代表 4 人(會長、
常務委員*2、班親會代表)、學生代表 1 人(六年級)組成。
2.召集人由學務主任擔任,並主持綜理會議業務。
(二)運作方式:
1. 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 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
之。
3. 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
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
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 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
議。
2.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
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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