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109學年度關渡國小-親職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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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補充規定

                                                                            97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96.04.24 訂定)。

               貳、學生獎懲準則補充規定:
                  第一條: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
                           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
                           化,特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準則之補
                           充規定。
                  第二條: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第七條所列,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
                           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重大懲處
                           案件如下:
                         一、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
                                存在者。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三條:依據前項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本校擬定之懲處補充規定分述如下:
                         一、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與處置,並由學務處聯繫雙方家長會面商
                                談,如受害學生家長堅持提告,本校依權責處理。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如尚未造成意外或傷害前被師生舉報,學務處立即予以暫時性託管,
                                並即時聯絡家長到校處理;如已造成人員傷害,則依上款行之。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屬實,且已經老師與學輔處室勸戒、輔導後仍
                                再犯者,由學務處聯繫雙方家長會面商談處理,如受害學生家長堅持
                                提告,本校依權責協助報警處理。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屬實,本校循管道將個案舉報反映給北投少輔
                                會及少年警察隊,請其協助查察、輔導或進入懲戒法定程序。
                         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調查,如學生自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
                                屬實,由學務處聯繫衛生局等有關單位協助展開戒毒措施;案件如屬
                                擁有並販賣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則由學務處依權責報警處
                                理。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
                                存在者:
                             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之處置建議,
                                依法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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