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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新建标[2018]6号
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
知
新建标[201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程
造价管理站,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
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
2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
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
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城
市综合管廊投资估算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
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
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
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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