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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甘建价〔2018〕175号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折税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
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
1 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 2.91%
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2 苗木。 9.85%
3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15.65%
4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0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营改增第一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