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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甘建价〔2018〕1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建价〔2018〕175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
〕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
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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