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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豫建设标〔2018〕22 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
        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
        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
        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各级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
        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营改增第一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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