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文件——陕建发〔2018〕84号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
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营改增第一期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