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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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十三、其他相关类
1.《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一编——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
第一条 定义
1. 适用于《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统称“IHR”或“条例”):
“受染”系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
危害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
“受染地区”系指世卫组织依据本条例明确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地
理区域;
“飞机”系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系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系指:
(1)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限定地区;
(2) 飞机到达机场;
(3) 国际航行中的内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
(4)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李”系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系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系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系指一种运输设备:
(1) 具有永久特性,相当坚固,适于反复使用;
(2) 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无须中途重新
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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