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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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
(2)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公共卫生观察”系指为了确定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在一段时间内监测旅
行者的健康状况;
“公共卫生危害”系指具有损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别是可在国
际上传播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的事件;
“检疫”系指限制有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
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体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
可能传播;
“建议”和“建议的”系指根据本条例发布的临时或长期建议;
“宿主”系指感染性病原体通常寄居的动物、植物或物质,其存在可构
成公共卫生危害;
“公路车辆”系指火车之外的陆地运输车辆;
“科学依据”系指根据既定和公认的科学方法提供某一层证据的信息;
“科学原则”系指通过科学方法了解的公认基本自然法则和事实;
“船舶”系指国际航行中的远洋或内河航运船舶;
“长期建议”系指世卫组织根据第十六条提出的有关适宜卫生措施的非
约束性建议,
建议系针对现有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
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而需要常规或定期采取的措施;
“监测”系指出于公共卫生目的系统地不断收集、核对和分析数据以及
及时传播公共卫生信息,以供评估和采取必要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嫌疑”系指缔约国认为个人、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
或邮包已经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是传播疾病的可能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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